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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恶意诉讼
是指以捏造事实,如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证据等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当事人能够诚信诉讼、不仅有利于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而且有利于增强裁判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深圳法院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如前海法院制定《关于防范与惩戒非诚信诉讼行为的若干规定》。

2017年1月23日、11月28日,深圳法院两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打击虚假证据的13宗典型案例,包括 隐瞒事实 、 假冒签名 、 作假口供 、 伪造证据、 冒充他人诉讼 等常见和高发的虚假诉讼案件类型,相关责任人均受到司法拘留或罚款等制裁。

案例一
深圳市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吴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鉴定查明,深圳市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第5页中吴某的签名为假冒,且该合同的印刷特征和骑缝章印文盖印反映了该合同存在换页现象,其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伪造重要证据行为,违反了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深圳市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90000元。

案例二
吴某与邹某、深圳市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某作为债务人在一审法院已经向其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书的情况下,拒不到庭应诉、答辩。在一审判决公告期最后一日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吴某提交《招商银行银行流水》、转账汇款的《电子回单》等证据,主张其已偿还邹某3524000元。我院采纳了前述证据后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吴某未及时提交其实际持有并对本案基本事实有重大影响的证据,也未申请延期举证,导致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被二审改判。吴某对其前述行为,没有作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所述理由不成立。

吴某逾期提交证据属重大过失行为,恶意拖延、妨碍民事诉讼,增加当事人诉累,浪费司法资源,性质恶劣,二审法院依法对吴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为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作了诚信诉讼承诺书和告知书。

当事人版

★诚 信 诉 讼 承 诺 书★
本人/本单位已仔细阅读《深圳市**人民法院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清楚、理解其内容,并愿意严格遵守。在此,本人/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保证向法院提出主张的基础关系真实,不存在与他人串通制造虚假诉讼的情形;

二、保证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内容真实,不存在伪造、变造、隐匿证据等情形;

三、保证在所参与的立案、审判、执行、再审等一切诉讼活动中不会作出滥用诉权、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不诚信诉讼行为;

四、保证在诉讼文书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提供的本人/本单位和其他当事人的信息真实;

五、保证积极配合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依法理性地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述情形,如有违反,本人/本单位自愿承担一切诉讼风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诉讼代理人版

★诚 信 诉 讼 承 诺 书★
本诉讼代理人已仔细阅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诚信诉讼告知书》,清楚、理解其内容,并愿意严格遵守。在此,本人郑重承诺:

一、不唆使、指导或帮助委托人制造虚假诉讼;

二、不唆使、指导或帮助委托人毁灭、伪造证据;

三、不实施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四、依法理性地行使诉讼代理等各项权利,勤勉尽责履行代理义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承诺。

诉讼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诚信诉讼告知书

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神圣权利,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应当予以充分保障。同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依法、诚信地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不应出现下列行为,以免触犯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

1.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以物抵债协议;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6.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7.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者部分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8.诉讼代理人引诱、指导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9.故意拖延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阻挠、妨碍对方当事人进行正当诉讼,故意躲避、拒绝签收法院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及妨碍、阻挠法院调查取证;
10.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或案外人异议诉讼、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
11. 在执行程序中故意躲避、拒绝签收法院的执行令等法律文书,不在法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隐匿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作出高消费行为,或者不按期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
12.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法院、法官声誉;
13.不服法院判决但不按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是通过扰乱社会秩序等方式主张权利,影响社会稳定;
14.中介机构违反执业规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或者其他鉴定结论、证明文件;
15.其他违反法律和缺失信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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