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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粤0304民催DSF号

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睢宁县SDA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浦发深圳分行营业部承兑汇票(票据号码:303000D1/219D6D05,出票人:海南DS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20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6月9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2月9日,收款人:广东DF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依申请作出(2018)粤0304民催DS号民事裁决:一、宣告申请人睢宁县恒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303D051/21FD6105的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本部承兑汇票(出票人:海南DF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2月9日,收款人:广东DF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睢宁县恒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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